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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

浙财税政〔2016〕15号
2016-07-19
  • 索引号:
    002482170/2016-02349
  • 主题分类:
    经济管理综合类
  • 发布机构:
    省财政厅
  • 公开日期:
    2016-07-19
  • 文号:
    浙财税政〔2016〕15号
  • 统一编号:
    ZJSP12-2016-0032
  • 有效性:
    废止

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

ZJSP12-2016-0032

浙财税政〔2016〕15号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财政局、地方税务局,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:

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53号)要求,省财政厅、省地税局会同省国土厅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禀赋、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,按照“改革前后税费平移、总体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”的原则,对《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》中涉及我省的有关资源税品目的实际适用税率进行了认真测算,经省政府同意,并报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核准,现予以公布,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附件:列举矿种资源税适用税率表(浙江省)

浙江省财政厅

浙江省地方税务局

2016年7月7日

(此件公开发布)

附 件

列举矿种资源税适用税率表 (浙江省)

序号税目征税对象计征方式税率
1金属矿铁矿精矿从价计征2%
2金矿金锭从价计征2%
3铜矿精矿从价计征3%
4铅锌矿精矿从价计征2%
5锡矿精矿从价计征2%
6非金属矿高岭土原矿从价计征4%
7萤石精矿从价计征3.5%
8石灰石原矿从价计征6%
9硫铁矿精矿从价计征3%
10粘土原矿从量计征每立方米5元
11砂石原矿从量计征每立方米5元
12海盐氯化钠初级产品从价计征1.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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